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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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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0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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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2、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书及项目明细表; 
6、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9、应急预案; 
10、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施工合同复印件; 
12、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审批后的列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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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政务大窗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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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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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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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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